FBI 槓上 Wikipedia ,到底誰對誰錯?

前幾天NYtimes的這篇報導”F.B.I., Challenging Use of Seal, Gets Back a Primer on the Law“,談到FBI寫了信給Wikipedia,希望Wikipedia能夠把FBI的標幟從網路上移除,但是Wikipedia給了一個”NO”的答覆,到底整件事件誰對誰錯? 當拿筆的碰上拿槍的會有什麼戲劇張力呢? 請各位看棺看下去吧 ….

原因都出在這枚FBI的標幟

這個FBI的標誌有什麼問題呢?

根據NYtimes的報導,FBI發了一封信給 Wikipedia (信件如下)



內容說到,在Wikipedia上面登出FBI的標幟是違反法律的,希望 Wikipedia在14天內將它移除,並且威脅如果沒有照辦將會有後續的法律行動 …

而Wikipedia也回了一封洋洋灑灑的內容 (信件如下),內容也是三頁 …



內文非常客氣,但是意思非常堅定:

In short, then, we are compelled as a matter of law and principle to deny your demand for removal of the FBI Seal from Wikipedia and Wikimedia Commons. We are in contact with outside counsel in this matter, and we are prepared to argue our view in court. 簡單的說,我們不得不因為法律與原則問題而拒絕你的要求,我們也跟法律顧問諮詢這件事情,也準備跟你在法庭上說明我們的看法。

這整件事情不是發生在其他地區,而是發生在自由國度上,代表美國政府的FBI認為刊登他們的標幟會損害他們的商標權及讓壞人可以拿來假造,而Wikipedia則認為他們的使用是合情合法的,因為一來沒有營利,二來這個標幟是屬於國家財產,也就是公共財,對於Wikipedia來說,絕對有權利使用。

筆者認為這次FBI應該是踢到鐵板了,因為走上法庭絕對輸,如果因為Wikipedia的刊登該標幟就會被拿來幹壞事,那麼FBI應該解散了,美國政府也應該關門了,而且這個標幟絕對是屬於公共財產,Wikipedia刊登該標幟並無不妥,如果不妥的話,所有刊登警徽、軍徽的百科全書 … 等等一堆都有事,因為也都違反商標權,Wikipedia提供訊息,讓網路使用者有知的權利,如果連這麼簡單的圖案都要移除,我們不知道還有什麼可以刊登,那麼跟專制國家的資料過濾有何不同呢?

FBI發言人William Carter說,沒有經過授權是不能使用FBI的標幟的。

EFF基金會的Cindy Cohn則說,在憲法第一修正案就說明了,FBI實在應該有更重要的事情做,不應搞這種愚蠢的爭議。

如果最後Wikipedia需要移除該標幟的話,美國已經無權說他們是個自由的國家了,您認為呢?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